三权分立的原则是行政、立法和司法平权,没有一个部门权力过大,导致滥权情况。正如英国理论政治家阿克顿勋爵所说:“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然而,近几十年来,马来西亚法庭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似乎都未能得到公众信任。
法庭和其他被认为应是独立的机构一样,例如选委会、议会议长、社团注册局、警察部队等等,都有义务取得公众对其专业性的信任。如同司法界一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得到伸张,而且要让人们看到”。缺乏公众的信心,这些“独立”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是毫无意义,即使这些决定都是中立,但由于公众的刻板印象,多么专业的决定都难以说服民众。
我比较喜欢参考例子之一是国安法出台前的香港法庭,不管一个人如何不喜欢法官的决定,相对而言,较少人会去质疑法官的中立性,他们倾向质疑法律、质疑决定的合理性等等,较少去指责法官站在行政部门这一边。这就是为何这么多人,包括反对党经常对行政部门的决定甚至立法部门的决定提出司法审查。通俗的说,法庭是“裁判”,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最后堡垒。
回到马来西亚,在我个人看来,法庭最近几个月做出大胆的决定,尽管这些决定与政府立场相悖,例如古晋法庭指示政府在今年12月31日前落实18岁投票(UNDI 18),指示内政部在14天内批准MUDA的注册等等,法庭甚至把前首相纳吉的辩护团队以发现新证据为由,驳回延迟审判的申请,法官在宣读判词时,甚至批评纳吉是国家耻辱。我不确定法官这样的标签是否符合专业,但从这样的举动来看,对纳吉作出如此的标签是需要勇气和决心。
但是,若只是用这些对政府不利的案件来说我国法庭变得更加独立,这样的结论有欠稳妥。相反的,当案件与政治无关,但如果裁决不利于一方,而那一方就指责司法部的独立,也是对司法的偏见。
马来西亚民主最大的问题是,每当发生冲突时,我们缺乏“裁判”。 在很多国家,司法机构确实是合适当裁判,但不幸的是,自1988年司法政宪危机以来,政治人物经常把司法机构和政治挂钩,甚至政治化法庭,对司法进行毫无根据的指责,从而侵蚀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我喜欢再引用英国国会议长的例子,所有政党的国会议员都会竭尽全力去维护议长的神圣性使到议长的中立性可以延续。而在香港前任特首梁振英的时代之前,香港廉政公署(ICAC)也是如此,获得广大市民的信心。建立公众信心就像建立罗马一样,不可能在一天内建好。随着司法部门成功建立公众对其的信心,那就有望其他有义务中立的机构(以上所述)跟随脚步。即使这些机构到终还是因附属行政机构而无法秉持中立态度,但至少法庭还是可以成为守护公义和民主的最后堡垒。
最后,我敦促公众,尤其是政治人物,不要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政治化和种族化法庭,试想想,这种自私的行为会为国家的民主和公义的发展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
* 刘哲伟目前在国际伊斯兰大学政治学系任职助理教授。在此之前,也曾在其他高等学府执教。刘哲伟先后于马来西亚国立大学取得政治学学士及硕士学位,并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取得政治学博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