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将从法律和个人的角度探讨三个问题,(一)纳吉出席国会会议、(二)在提呈明年度预算案日解散国会,和(三)国家元首拒绝解散国会。
(一)纳吉出席国会会议
我记得在几周前,纳吉入狱不到14天,媒体或其他人还没有高度讨论他的国会议员身份时,有网民在一场直播节目中就问起纳吉还是国会议员吗?我肯定回答说,如果纳吉在14天内向特赦委员会提出申请,他将可以继续当国会议员。由于特赦委员会可以无限期的处理,所以这意味着国会议员资格也是无限期,直到第14届议会解散。网民似乎并不相信,又提出几个类似问题,希望得到证实,避免我有错误。当时我仍然非常有信心,纳吉即使身陷囹圄还是国会议员。
我这么说的原因很简单,宪法第48(4)(c)条款已阐明。或许在一般人的眼里并不逻辑,但我强调一点的是,宪法和法律就是白纸黑字,纵使有些时候不合逻辑,但终究还是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来执行。这就是这一轮我认同下议院议长的观点,虽然我之前对他作出的判断不敢苟同。引用他的说法:“法律并不是总应有的样子”(the law is not always as it ought to be)。
同样的,纳吉可否出席议会,我曾在直播节目中已经说过,有两个渠道可以批准他出席,即监狱局和法庭。最方便当然是得到监狱局的批准,就可以出席议会,否则他可以向法庭申请,通过司法复核来寻求批准。
而我个人观点,不仅是纳吉个案,任何已经被最终定罪的人(我以一审法庭和两层上诉庭为准)仍然是国会议员,我个人是不认同。然而在观察议会时,我对希盟国会议员的行为更感到失望。即使纳吉入狱后还能保留着国会议员资格,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宪法条款赋予的吗?若他们知道,却想着哗众取宠,滥用公众情绪来违法宪法,这又是对的吗?无论是哪一种,都不应该是一名受人尊敬的国会议员应有的行为方式。
(二)在提呈明年度预算案日解散国会
先从宪法角度出发,当然,首相不能先解散议会,然后再提呈明年度预算案。但是,对于首相在提呈预算案后立即宣布解散国会,是完全可以的,没有抵触宪法。
但从个人观点来看,首先,我不认为首相会在预算案前解散国会。我必须承认,以前在提呈预算案前解散国会是有可能,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距离提呈预算案剩下几天的时间,我个人认为,无论阿末扎希是否想要,他都会让预算案先提呈,因为几天的时间对巫统政治格局没太大影响,但如果先提呈预算案,人民还可以先尝到甜头。平衡之下,我相信他愿意先让预算案提呈。
第二,我不认为首相会这么极端,在来临的星期五读完了财政预算案后就立刻解散国会,这看起来不太妙。虽然越来越多的评论员预测大选会落在明年,但我还是坚持之前的观点,认为大选会在今年举行。我可能会错,毕竟这只是我的预测。
我的理由是,在西敏寺体系中,首相有决定解散国会的特权,他们会尽量避免那些不方便或导致他们失去选票的日期。以我国大选为例,在1995年至2018年期间举行的大选,除了1999年的大选外,所有大选都是3月至5月期间举行。即使是早前的大选,也会避开年底,避开东海岸水灾,以及政府考试时间(因为学校会被征用来当投票中心)。国阵政府也会尽量避开主要的节日。因此,如果今天的政治格局是正常,计算的日期是有意义,毕竟是希望获得更多的选票。
然而,对于目前巫统的格局来说,问题不在于赢得多或少,而是在于内部斗争。只要国阵可以继续执政,由他的阵营执政,赢得多或少选票对阿末扎希来说没有区别。所以,我不认为传统预测大选的日期方法在第15届大选有效用。这就是为何阿末扎希发表具有争议性的即使水灾也会举行大选时,我不感到任何的惊讶。即使水灾也会举行大选我很早前,以上述论述,已经提到水灾或其他因素都不能阻止阿末扎希要推动解散国会的行动。
(三)国家元首拒绝解散国会
我国是君主立宪的国家,根据宪法第40(1)和40(1A),国家元首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行事。然而,第40(2)条款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包括首相建议解散国会,国家元首有绝对的权力拒绝。简单的说,国家元首可以对他说不。
我个人认为,在依斯迈沙比里和阿末扎希斗争中,他有两个机会。第一个是推迟解散国会的时间。如果他在斗争中失败了,第二个机会就是希望国家元首拒绝解散国会。然而我不认为依斯迈沙比里会放弃他的第一次机会而将赌注押在第二个机会上,毕竟这太冒险了。如果国家元首说必须解散,他就没退路。这就是为什么他一直坚持第一次机会,就算斗争失败了,第二次机会就像是一个额外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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